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15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被告 顏郁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林園區,惟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其起訴前已將戶籍自高雄市林園區遷移至高雄市楠梓區上開地址,此外卷內並查無被告居所地於高雄市林園區之資料(契約書上所填載及帳單寄送地均為高雄市楠梓區),是可認定被告住所地應在高雄市楠梓區,則依上開法條,本案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陳冠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