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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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二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二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分別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五年之重刑,認被告二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18日執行羈押,至99年11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調查證據後,以被告二人前項受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均應自99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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