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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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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