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桂大永┌──────────────────────────────────────────────────┐│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33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張│300股││├─┼───────────────┼──────────────┼────┼───┼────┼───┤│2│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張│5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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