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95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227條第3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1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遲中慧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