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0冊、第四0頁第三一0號︶。本會董事任期原本每屆二年,因時間短促,經常改選,造成困擾,因此擬改成每屆四年,乃提請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原捐助章程第七條條文如附件,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第十五次董事會議紀錄暨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就前開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內容,聲請准予變更,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