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25號聲請人政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瑞旺 │第一銀行三│98年5月15日│116,413元│0000000│││││重埔分行│││││├───┼─────┼─────┼──────┼─────┼─────┼──┤│002│康武企業股│玉山銀行光│98年4月3日│3,52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