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
再審原告 黃翰仁
黃翰清 倪翰衡 再審被告旺的好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零伍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