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聯峰箱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LianFengContainerLineLtd.S.A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