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五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被告於緩刑期內另犯他罪,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法撤銷其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被告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