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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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法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國華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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