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王崢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1)×43×10=4,300元】。
二、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三、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低收入戶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王品 琁)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 王品琁 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王品琁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就受扶養人王品琁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母 林昭君 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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