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 陳秀枝
蘇凱程 即 蘇偉誠 蘇偉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衡諭
蘇丁福 蘇文華 被上訴人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