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 陳秀枝
蘇凱程 即 蘇偉誠 蘇偉彰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蘇泓達 律師上訴人 蘇衡諭
蘇丁福 蘇文華 被上訴人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 蘇士賢
蘇正惠 蘇建興 吳美華 蘇黃玉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