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 林多惠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佑坪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再審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逾期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