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9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受監護人王 吳翠娘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人 王吳翠娘 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王吳翠娘業於民國107年9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附卷可稽。是本件當事人能力欠缺,且無從命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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