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 陳秀枝
蘇凱程 即 蘇偉誠 蘇偉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蘇泓達 律師上訴人 蘇衡 諭
蘇丁福 蘇文華 被上訴人 劉國棟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8頁「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註】1.土地地段均嘉義縣○○鄉○○段。2.面積單位均平方公尺。」之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8頁如主文所示之文字,係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爰依職權及被上訴人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