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方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方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及由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自民國103年10月17日起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6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62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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