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進正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進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進正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67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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