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481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國棟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