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債權人上清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來清 即真善美旅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