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王岳朋 即 王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萬1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