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47號債權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馳建設有限公司、甲○○、乙○○、丙○○(原名:陳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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