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40號原告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2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8,09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6,1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43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