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雯莉 、 林俊誠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俊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7,566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