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馬福惠
1樓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福輝馬福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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