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信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信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劉信宏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除㈠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一欄應更正為「97.01.10~97.04.17」;㈡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及確定判決等欄分別更正為「97.04.18~97.05.06」、「臺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134號」外,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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