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趙信甫 被告 黃玉麟 被告龍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而被告黃玉麟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被告龍浩交通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號,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段375號4樓之5,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後段之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所在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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