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號再審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沈江田 、 王君聘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
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劉逸成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