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志良 即達弘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
臺幣玖仟肆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