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月2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