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61號原告 許豊明 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秀如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計算方式:本件原告提起之離婚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2,165萬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2,52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