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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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被訴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