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麗蘭謝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16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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