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即被告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告 李昱螢 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288,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9,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