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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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吾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吾前犯侵占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冠吾於106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76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
1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