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66號上訴人 陳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亭頤 間因105年度建字第26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8,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