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陳曉琳 即 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黃文菁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萬5,7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萬1,58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