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83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陳玲琪 即 陳松林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玲琪即陳松林之繼承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萬5,6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2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