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衫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
7,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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