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張艷釵
被   告  徐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10,000元及利息,依原告所提證據,無從憑認兩造間
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又本院依原告聲請向高雄市第三信用
合作社查得被告之年籍資料,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桃園市
○○區○○里○○○00號,通訊地址為高雄市○○區○○○
路○○○○巷○○弄○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客戶資料查
詢單可參,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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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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