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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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琮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1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琮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1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住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服用安眠藥過量,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扣得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淨重共0.643公克,驗餘淨重共0.6426公克)、殘渣袋7袋、玻璃球1顆、塑膠軟管2支、黃色塑膠軟蓋1個、吸食器1組等情,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無從再進行觀察、勒戒,亦欠缺訴追要件不得逕行起訴,予以行政簽結。前揭為警扣得之物均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且其中殘渣袋1袋、玻璃球1顆、塑膠軟管1支、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無從再進行觀察、勒戒,亦欠缺訴追要件不得逕行起訴,予以行政簽結(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3號)等情,有前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6150公
克,驗餘淨重0.6148公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280公克,驗餘淨重0.0278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結晶2袋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客觀上難以將包裝袋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扣案之殘渣袋1袋經刮取殘渣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軟管1支、吸食器具1組均經乙醇沖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為證。足認扣案之殘渣袋1袋、玻璃球吸食器1個、軟管1支、吸食器具1組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客觀上難以將包裝袋、玻璃球、軟管、吸食器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此部分聲請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至於110年7月21日扣案之物中,尚有6個殘渣袋、1支塑膠軟
管、1個黃色塑膠軟蓋等物未經確認鑑驗以確定其等內含有毒品成分,尚不能逕認其等內含有毒品,且上列扣案之物並非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故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附表編號品名及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壹肆捌公克)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捌公克)三殘渣袋壹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者)四玻璃球吸食器壹個五軟管壹支(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者)六吸食器具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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