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02號原告 鄭憲鴻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違規行為第在新北市永和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