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832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2,183元。惟原告事後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更正主張被告佔用系爭土地面積為45.33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核定為6,164,880元〈計算式:45.33㎡×136,000=6,164,8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52,183元,尚欠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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