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35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敘明欲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前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若欲請求被告公開道歉,請敘明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之方式為何?如欲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道歉,請具狀敘明刊登何一報紙、道歉啟示之具體內容及尺寸,另此部分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需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請與前開第一項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一併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