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23號原告光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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