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3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7
月2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5321428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現金新臺幣 陸佰 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5年7月2日上午12時30分。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陳玉桐 姦,代價新台
幣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陳玉桐之證述。
㈢依上開時、地經警查獲。
㈣扣案新臺幣陸佰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6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移序法所
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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