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尉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育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6月
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