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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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債務人 邱瑞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亦有債務人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7至13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1萬元,總清償金額為96萬元,清償成數為55.46%。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0萬8,858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26萬4,000元後,為14萬4,85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6萬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其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數額
為1萬1,000元,已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房租及其他費用等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再者,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應認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值得鼓勵而不應剝奪其更生之機會,債權人不得因而辯稱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查債務人自98年8月21日起,因符臺北市以工代賑臨時工資格,分配至臺北市南港區清潔隊工作,並非政府機關編制內之正式職員,是每月除薪資固定收入外,別無其他額外津貼、工作績效獎金或三節年終獎金之發放。99年
2月固有核發慰問金8,000元,惟其非固定收入且金額非鉅,考量年節時常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債務人陳報之每月收入2萬1,000元並非實領薪資,其尚未扣除非屬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用,亦非債務人每月均得以領取之數額(債務人每月收入係以工作天數計算,2萬1,000元係其最高應領薪資數額,如99年2月份薪資僅為1萬8,019元,99年9月份薪資僅為1萬9,946元等,惟債務人並未以實際每月收入平均值計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無餘額支應家庭日常生活緊急事變之支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低於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已盡力撙節每月支出等情,債務人不額外提撥上開非固定可得支配之慰問金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應符社會常情,且屬公允。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債務人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徵債務人已盡清償能事而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㈣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38年次,將於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前
屆至65歲,有老年年金可資支領,應適切提高其還款額度乙節。按老年年金給付,係政府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時之基本經濟安全所為之福利行政給付(國民年金法第1條參照),非可謂係債務人因勞動、執業或其他經營行為所能取得之固定收入,或有民事法律關係上可請求之債權存在,政府機關給付之目的亦非在供債務人用以償債,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所定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有間,自不能逕予認列為債務人薪資所得而充為清償能力之考量範圍,是債務人未於屆滿65歲時增加還款金額,並無不公允之情,債權人上開主張不足憑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73萬940元││4.清償總金額:96萬元││5.總清償比例:55.4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322,709│1,864│││限公司│││├──┼───────────┼───────┼──────────┤│2│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329,004│1,901│││限公司│││├──┼───────────┼───────┼──────────┤│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230,485│1,331│││份有限公司│││├──┼───────────┼───────┼──────────┤│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245,784│1,420│││份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02,063│590│││限公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19,285│689│││限公司│││├──┼───────────┼───────┼──────────┤│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146,147│844│││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42,279│822│││限公司│││├──┼───────────┼───────┼──────────┤│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72,129│417│││司│││├──┼───────────┼───────┼──────────┤│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1,055│122│││限公司│││├──┼───────────┼───────┼──────────┤││合計│1,730,940│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