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4號債務人 吳麗華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2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5,126元,亦有債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8月至99年10月薪資袋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3至14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
1個月為1期,分96期清償,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9,
500元,第13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萬4,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29萬元,清償成數為42.2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7萬5,500元,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42萬8,784元後,為34萬6,71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9萬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5,334元
,扣除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500元後,所餘金額1萬834元,為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核與內政部主計處公布新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792元相當,且衡以債務人前配偶工作不穩定,95年、96年平均薪資所得僅1萬3,250元、1萬3,573元(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卷第150至151頁),並無能力提高子女扶養費分擔比例;債務人陳報負擔子女扶養費4,500元,未超過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所計算分擔之標準(計算式:10
792×1/2=5396)等情,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尚可認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三女已年滿19歲,於其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債務
人復同意自第13期起免除對其之扶養義務,故自第13期開始,每月清償金額提高為1萬4,000元,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㈣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固得參考債務人更生前2年之收入狀況,惟仍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查債務人自88年1月19日即任職於翔泰橡膠有限公司擔任品管職務,95、96年平均每月薪資較高係因當時有外包案件可接,現因工廠訂單減少,平均實領月薪減為2萬5,126元,業據債務人提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袋影本為證,自應以上開金額計列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從而,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萬5,126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96期。││2.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9,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13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萬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05萬4,666元││5.清償總金額:129萬元││6.總清償比例:42.23﹪││7.清償金額(1):11萬4,000元清償比例(1):3.73﹪││8.清償金額(2):117萬6,000元清償比例(2):38.5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13,753│665│980│││股份有限公司││││├──┼────────┼─────┼──────────┼───────────┤│2│滙豐(台灣)商業│140,560│437│64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15,693│982│1,447│││有限公司││││├──┼────────┼─────┼──────────┼───────────┤│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74,631│232│342│││有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09,832│3,763│5,545│││股份有限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41,618│440│649│││有限公司││││├──┼────────┼─────┼──────────┼───────────┤│7│日盛商業銀行股份│206,470│642│946│││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52,614│786│1,158│││股份有限公司││││├──┼────────┼─────┼──────────┼───────────┤│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04,789│1,259│1,855│││公司││││├──┼────────┼─────┼──────────┼───────────┤│10│花旗(台灣)商業│94,706│294│43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054,666│9,500│14,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1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84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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